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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改革土地制度 促进城乡协调

土地总是属于农民的,不论是过去的个体农民,后来的合作化农民,还是集体化农民,或者在30年前开始的土地承包制农民,土地总是属于世世代代居住、生活、劳作于其上的农民的。这一点是历史决定的。

试办“土地交易所”的构想

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权一旦经由市场竞价,可能表现为惊人数目的货币财富。如何确保进入转让过程的农民土地物权不被攫取和侵占,确保土地指标交易的公开和公正,是办土交所的第一难点。

变革土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复垦可以给当地农民带来工作机会;买卖土地指标可以给当地政府和农民带来收益,用来建设新农村、改善农民生活;更多的土地供应则可以降低城市的房价,这是一石三鸟之策。

小产权 大机会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必定要利用的最基础性的资源,没有一整套清楚界定使用、收益、转让的产权制度,怎么样也是摆不平、对付不过去的。

土地落价又归谁?

土地市价的涨落,影响因素多了去了,究竟哪些应该“归公”,哪些应该归私,坐而论道也许可以,真要“理论”起来,到哪里去找明确的界限?

信息成本与制度变革

《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于2005年8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拜读再三,认为杜老这本自述,无论是对重大历史事件的披露和记载,还是对思想观点的整理和表达,均是关于二十世纪中国农村制度变革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房价问题的政治含义

无论派生出来的现象多么纷繁复杂,房价上涨最简单,也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市场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什么是“农地直接入市”

国有土地可以批租给市场,农民集体的土地可不可以也批租给市场呢?不可以。追究起来,是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本来我们国家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可以把使用权转让出去,集体的却不准许,究竟有什么道理?

农地入市的两条路线

在实践中出现的农地直接入市,已经对现存的国家征地模式打了一个大问号:为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地转用的经济需要,难道非要把政府置于或与农民利益对立,或与市场需求对立的左右为难的境地吗?

同地、同价、同权

要是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今天让出的土地使用权,几十年后拿回来,中间要发生多少讲不清楚的麻烦!没有法律明确的转让权,交易费用会高得使许多转让根本不能发生。

收入、财富与权利

政府有意提高农民收入,也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政策措施,但是农民收入的增加还是远不尽如人意。这个难点固然令人难堪,但它也提示我们,解释农民收入的变动,不妨到政府意愿和收入调控政策以外的领域去寻找答案。

放弃农地的代价

农地主人对土地增值有一项重要贡献,那就是“放弃”农地的使用权。想想看吧,要是地主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工业家、地产开发商、城市规划官员们相中的“位置”,增值从何谈起?

“国土制”剥夺农民

政府根据发展规划,按照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将农地征用为工业或城市用地。这里最画龙点睛的,是“征用”两个字。你道何谓“征用”?就是政府据民间财产为己用,“剥夺、充公、没收”的同义词也。

资产不是资本

200亩沙田,在一个看得见的地方可以种植,在另外一个不容易看见的地方(契约市场)可以转手融资,并行不悖,难道不是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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