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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

“国土制”剥夺农民

政府根据发展规划,按照一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将农地征用为工业或城市用地。这里最画龙点睛的,是“征用”两个字。你道何谓“征用”?就是政府据民间财产为己用,“剥夺、充公、没收”的同义词也。

资产不是资本

200亩沙田,在一个看得见的地方可以种植,在另外一个不容易看见的地方(契约市场)可以转手融资,并行不悖,难道不是奇事?

市场经济,岂能无契

契的作用就是提供一个清楚的、可置信的表达。这样看来,英文的“contract”虽然可以翻译为“合约”或“合同”,但还是不如古旧的“契约”来得传神。契为约之本,有契作凭,立约比较容易。无契而要定约吗?不是不可以,只是“交易费用”委实太大了。以上“契约”之说,可以解释市场文明为什么总是“与契共舞”,没有例外。

反思农村金融

他们好像也没有仔细考察银行的生意——8%的自有资本就可以“玩”100%的银行资产!没有“声誉资产”的概念,要理解银行的金融性质很困难。我不过提示,“声誉资产”归根到底附属于某些个人。

地盘经济

在山西听一家民办客运公司投诉,因为生意做得比县运输部门附属的公司红火,所以通不过年审,车子无法上路。就是说,只要你做得比它好,就会刺激它逼你“出局”。

无奈的法外世界

相对于人口如此众多的中国农民而言,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复杂而缺乏重点——这可能是事情的一个症结所在。法律“过于复杂”是明显的吧!仅仅涉及农产品交易和土地产权的政策法规,像杨小凯这样世界一流的经济学教授,要带领助手整理出十几个大表格,才知道大概的眉目。要普通农民搞得清清楚楚,不免文不对题。

城市化是副产品

作为商业中心的城镇,向来是自由市场的产物。关于希腊“城帮经济”,史家和理论家一致认为,那是“自由民”的杰作。后来的伦敦、纽约和老上海,离开自由市场不可想象。我国明清年间的四大名镇,又有哪一个是靠官家“规划”而成的?

公司办城镇

城镇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城镇开发建设与行政等级脱了钩。城镇公司没有行政级别,也没有行政权力。它们只好用经济的办法,而不能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来办城镇。

产权与农民负担

今天的“集体”,掌控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控制着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经济资源产权,并履行着基层行政职能——这是乡村强制性权力发生的机构基础。实际的情形是,“集体”可以强制地向农民征税,也可以“捎带着”强制收费。

产权可能也是副产品

国家可以保护产权,也可以侵犯产权,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驱使一个曾经深深地侵入农民私产的国家,转向默许、承认农民私产,并进而提供合法保护呢?

大市场的底部

要开发农村市场,任你十八般兵器都用遍,离开农民收入和收入预期的持续增长,门都没有。一些地方官员要“引导”农民消费,鼓动农民买这买那。我对他们说,农民有了收入,花钱怕是不需要教的吧。何况,让人家买了东,就不能再买西,“总需求”是没有增加的。

可顶大梁的财产所得

随着经济增长——更重要的,随着市场关系的深入——直接劳动所得在收入中的比例下降,非劳动的财产所得上升,这是一般的规律。离开了权利租金——放弃资源的自有自用,按照比较优势和分工原理有代价地交给他人用,讲什么“经济结构调整”,讲什么“经济效率提高”,都是空话。

不可操作的产权?

还有人士听到“土地流转”就紧张,以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他们忘了当代的一项基本现实:没有立锥之地的城市工商业从业人员,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贫者。何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获得一笔“让度产权的收益”,对另谋高就的农民也不无小补。

解释、判断与建议

在清楚地界定了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基本解决了“温饱难题”之后,农村的产权改革停滞不前。在思想和理论上,我坚持以为,不少似是而非的“见解”捆住了原本可以推进的产权改革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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