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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法外世界

2008-09-14 Sunday 20:07:34

无奈的法外世界

周其仁

“法外活动”(extralegal action)指的是“未经法律许可、不受法律规制的活动”。不难观察,当今我们这里被叫做“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中,法外活动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在全部法外经济活动中,农民参与的又占一个很大的比例。是的,法外经济活动是农民收入的一个现实来源。不过,本文的重点是要阐述,在法外世界里农民的收入难以持续增长。

直面“法外经济”

让我们列举一些现象吧。国家法律至今没有宣布农村土地可以公开自由买卖,但“卖地致富”的秘诀在村镇权力人物之间早就广为流传。为了“保护下岗工人的就业机会”,不少大中城市的政府明令禁止农民进城打工(有的还附加了“禁入、限入行业名单”),可是在城市招工单位与农民工的合作之下,各地不断上演着“非法移民”的活剧。银行非国营或“集体”经营不可?私人暗度陈仓取得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在许多地方蔚然而成“公开的秘密”。粮食、棉花国家特许经营真的卷土重来了吗?私商私贩“穿越封锁线”的故事可歌可泣。看这边,“清理整顿”、“稽查打击”的口号震天;望那厢,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者前仆后继、登峰造极。

不少人说,农民素质太差;另外一些人说,农村法制太落后;再有一些人认为,坏人越来越多,都是“上下交征利”给闹的。但是,无论采用何种“说法”,都不能回避一个也许令人难堪的事实:要是取消全部法外经济活动,农民收入的数字比现在官方统计的还要低!

法律复杂而没有重点

让我们“聚焦”一下各类法外经济活动的共性。这就是,相当一部分产生收入的经济活动与法律不相干,或者干脆违背已经颁布了的法律和规章。这里,“不相干”意味着交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服务,而违背现存法规,通常意味着要追加费用。我的问题来了:法外活动与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合并到一起?毕竟,大家都认为——大量经验也可以提供佐证——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服务,而市场竞争迫使参与者不得不对节约费用敏感。

我认为,相对于人口如此众多的中国农民而言,现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复杂而缺乏重点——这可能是事情的一个症结所在。法律“过于复杂”是明显的吧!仅仅涉及农产品交易和土地产权的政策法规,像杨小凯这样世界一流的经济学教授,要带领助手整理出十几个大表格,才知道大概的眉目。要普通农民搞得清清楚楚,不免文不对题。委托法律专家去打理吗?那遍布城乡的法律服务机构又何处可寻?

相比之下,“缺乏重点”更为致命。我这里讲的“重点”,指的是为最基本的农民财产权利——主要就是土地、房产和劳动资产的权利——提供基本的法律界定和执行保障。不要以为这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我已经在前面发表的文章里讲过——参照经济史和法制史,给定今天农村的文化人口和政府机构数目,当今中国为所有农民的基本财产立一纸文契,并保障基于产权和自愿的基本交易秩序,完全可以办得到。有了这个重点,农民可以从法律服务中受益,不会漠视法律的存在,并且才可论及其他。

特殊规则不能远行

可惜,能够办到的重点被忽略,而已经过于复杂的法律体系,却日复一日复杂得更上层楼。结果,我们就有了一个法不责众的环境。我很喜欢看《秋菊打官司》,不过我也不能不叹息,要是现实里种地、做生意的农民为了经济事务,要几上省城才讨得一个“说法”,我们还有没有充足的理由指责他们的法外经济行为?

是“法律界定权利”不能普遍供应,才使法律制度的替代品占据着广袤的地域。农村里的血缘、家族、朋友、习俗、惯例、权力靠山甚至武力,都具有“界定产权”、保障交易的功能。不同的是,这里通行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特殊规则面前,个个特殊”。“特殊规则”的含义是,一种行为究竟可以还是不可以(权利是也),永远没有普遍而一致的准则,要因人制宜、因事制宜来决定。

“特殊规则”的主要缺点,是不能为大范围市场交易提供秩序。市场范围扩大了,费孝通先生当年定义的“陌生人”之间要发生经济来往,交易要变得集中和复杂,“特殊规则”就难以应付。好比一个十字路口,在交通流量小的情况下,“特殊规则”可能无伤大雅。等到人潮汹涌之时,让年岁大的先走?让官大的先走?让体弱的先走?让妇女、儿童先走?还是让着急的先走?各有各的道理,但统统都要乱套。此时要秩序和效率,非有一个简明而普遍性的规则不可。比如“先来先走”,或者“绿灯行,红灯停”,路就通了。

从法外世界汲取营养

不要认为普遍性规则是专家设计出来的。从来没有那回事。“红绿灯准则”通行天下,是错了又错、改了又改、试了又试的结果。从起源的意义上,我们不妨大胆推断,人间所有的法律全部起源于“法外”。大法学家说,“法先于立法”,应该也是这个意思吧?

从现实的角度看,既然农民在法外经济里可以赚到钱,多少总有一点道理。是的,有人大赚“黑钱”——通过损害买家而获利——那是要依法加以“收拾”的。问题是,在惊人庞大的法外经济活动里,有许多是完全可以合法经营的生意。别的我就不再重复举证,乡镇企业按照《公司法》向社会发行股票,投资人要找一个柜台互相交易手中持有的股票,为什么一定就是非法的?把有益无害的,或者略有瑕疵、不难规范上路的农民经济活动,轻而易举划为“非法”,不但徒增实施法治的难度,而且放弃了从法外活动汲取立法“营养”的机会。

问一条历史经验:包产到户、投机倒把之类,还不都曾经是法外世界里的严重罪名,要不是后来经历千难万险转为“法内”,农民收入可以那样大幅度地提高吗?是的,大胆、谨慎地清理一次农村法外世界,那里也许有神来之笔。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二)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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