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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权是产权的重点

2008-09-14 Sunday 21:02:02

交易权是产权的重点

周其仁

粮价管制与土地承包,看来风马牛不相及。政府迫于市场形势,对粮食实行价格管制,同时又宣布继续稳定土地的家庭承包制。这样两项政策,彼此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说,管制粮价同样产生动摇土地承包权之效?

产权一束,互相关联

感谢许多产权经济学家的工作,它们使我们可以知道,产权是关于经济资源多种用途的选择权。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张五常讲过的三项: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我们也可以知道,一束产权当中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别行使。一处房屋,可以由房主自己居住或出租,同时又可以抵押贷款,获得一点本钱。一鱼两吃,对经济的意义非同小可。

渐进主义的改革实践,还使我们相信,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步界定清楚的。是的,早期的土地承包,只涉及清楚的农户耕作权。其他关系土地的权利,包括种什么和种多少的决定权、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权,以及承包土地的流转权利等,都是后来“改革深化”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许忽略了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道理。那就是,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互相关联,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还以房屋为例,同一所房子,允许居住,但不准出租和买卖,比之于可住、可租、可卖,“产权”有什么不同?在那些可卖的房屋当中,对于房屋使用设置了种种苛刻的限制条件的,卖价是不是通常要低?思考这类问题,要注意产权无非就是选择的权利。取消或限制选择,与取消和限制产权同义。

价格管制限制产权

所以,认为价格管制只不过是政府管一管物价而已,是浅见。在任何情况下,价格管制都不能避免侵犯产权,特别是侵犯收益权和交易权。1997年卷土重来的粮食市场最高限价,为此提供了经验例证。为了达到控制粮价的目标,政府不得不把对市场价格的管制,扩大到对市场渠道的管制(宣布政府粮食部门垄断粮食市场),再扩大到对粮食生产成本的控制(宣布农用生产资料供应的政府垄断),进而又扩大到对粮食生产的管制(控制粮食种植面积)。

这说明,市价1元的稻谷限价8毛出售,绝不是小事一桩。要不是比较全面地限制农民一系列选择的权利,天皇老子也不可能让每斤稻谷“便宜”2毛钱。价格管制不断地自行扩大,完全合乎逻辑。

但是这样一来,种什么、种多少、在什么成本水平上种?卖什么、卖多少、什么价、卖给谁?这些选择权都要从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束里,划出来归到政府的管制部门。这样的产权变动,会对农民的收入发生什么影响?

粗略分析,主要是三项:(1) 生产粮食的意愿下降,结果是相应生产的收入减少;(2) 按照管制价格交售粮食的意愿下降,相应的货币收入减少;(3) 生产和出售非管制农作物的意愿提高,但必须以完成管制品的生产和交售为前提,否则就要增加对付管制的耗费。

结果,在高通胀时期管制粮价,农民不但要缴纳“通货膨胀税”,而且要缴纳粮食差价税。是的,农民按照管制价格多生产、多交售粮食,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但是,那样一来,农民用于生产和销售非管制产品的资源就将减少,农民反而吃亏更多。值得记住,在某些局限条件下,农民粮食收入的减少是避免吃更大的亏的结果。

“残缺”新解

人们不免要问:天下有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产权?答案是,几乎没有。原因很简单,一方完全自由地行使其产权,可能妨碍他方完全自由地行使产权。你买了房子,也买了音响,是可以在你的房子里放音响(行使产权也)。但是如果你妨碍了你的邻居在他的房子里休息(也是行使产权),你的产权就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阿尔钦有先见之明,他把产权定义为选择权的时候,加上了“由社会强制执行”的严格条件。是的,在鲁宾逊的荒岛上可以有绝对的产权,但是在那个地方,要产权何用?

社会对产权施加的种种限制,在性质上可以有分别。一类是普遍性的限制,就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的产权都要受到的限制。晚上11点以后不能将音响开得太大吗?那就家家如此,天天如此。另外一类限制,是特殊的,仅仅针对某些人,或者仅仅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不同的限制,通过对预期的不同影响,作用于产权当事人的行为。

产权经济学的文献里,有一个“产权残缺”的概念,说的是“完整的产权权利束里有一部分被删除”。需要补充的是,对一部分产权权利的删除和限制,如果是普遍性的,那就还可以预期;如果是特殊的,就难以预期。从经济行为受预期调节的角度来看,由种种特殊限制造成的残缺,显然对产权的损害更加严重。

不幸的是,粮价管制恰恰属于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特殊限制。虽然政府控制着钞票的发行,但是政府常常被各种经济形势支配,不能稳定货币的发行数量。同时,对政府超量发行货币(或者发行太少),什么时候引发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专家们吵得一塌糊涂,农民怎么可以预测清楚?总之,“此诚危急”的时刻,价格管制说来就来。对于农民而言,粮价管制这类“国家大事”,比天气还要难以琢磨。

有人奇怪,“土地承包制长期稳定30年”的承诺,已经写进了政策文件和法律文件,为什么农民仍然漠然处之?除开其他因素,我认为,时不时的农产品价格管制,表明“特殊限制”依然是现行土地承包制的一部分。既然特殊的残缺一时挥之不去,“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不免就大打折扣了。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三)

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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