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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干的炭疽病毒

2008-09-13 Saturday 10:57:25

不相干的炭疽病毒

周其仁

上海一位记者从网上来信,提到邮政总局要求所有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在限期内完成委托登记。信中说:“我曾拜读过您的《邮政专营的三大理由》一文,现在邮政又提出了第四条理由(炭疽病毒),不知您有何见解?”既然问题重要又不容我个人回避,本文就作一番调查吧。

邮政专营委托制

来信提到的“邮政委托”,我略有所知。1986年《邮政法》在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同时,网开一面,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让我先区分清楚:是坚持邮政专营体制不变,还是在修订《邮政法》时考虑加以废除或调整,是一回事;现行法律规定的邮政专营和委托制能不能实施,是另外一回事。我去年发表的文章批驳了邮政专营的“三大理由”,与第一件事情有关。我的学术立场很明确,邮政专营妨碍公平的市场竞争,坚持而不修改将不利于经济增长。

不过同样清楚的是,现行法律要不要修订、怎样修订,要经公共程序来定。在现行法律没有修订、废除之前,大家必须依法——即便有人像我一样认为该法不合理——办事。既然这样,“限期完成委托登记”的问题是怎样发生的?难道那些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一向有法不依,未经委托就涉足邮政专营业务,非要等发生了炭疽病毒的不幸事件,才由国家邮政局来敦促它们守法吗?

“信件”的定义

问题的起因,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有关。说来不容易相信,一旦涉及经济利害,连“信件”这样的常用词汇,也会变得非常复杂。

1990年《邮政法执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释“信件”如下: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根据这个法定解释,套封传递并缄封的《二十四史》、《资本论》或《大英百科全书》,都是“信件”。

那么,什么叫“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同样根据《细则》,“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于是,即便大如一集装箱所装的莫扎特唱片,也是“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该《细则》最宽泛之处,在于“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因此,我们才有机会看到邮电部于1996年发出通告,当仁不让地宣布“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而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信息载体,包括:(1) 书信;(2) 各类文件;(3) 各类单据、证件;(4) 各类通知;(5) 有价证券”。谢天谢地,书籍终于不再是信件,但套封传递的发票和账单却成了“信函”。

事情还涉及“寄递”。对此,《邮政法》和《细则》都没有给出定义。不过,这似乎并不妨碍邮政部门将“特快专递”纳入邮政专营的范围。是的,谁也不能咬文嚼字说,“快递”就不是“寄递”的种类之一。但是,谁又给出过一个权威的解释,说明明显是“特殊服务”而不是“普遍服务”的“特快专递”,可以言之凿凿地含在我国现行《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专营范围之内呢?

利益巨大而权利的界定模糊不清,要“规范”市场,从何说起?结果是:几乎没有听说哪一家快递公司办理过专营委托。其中,国际大公司多少还有一些“法规根据”。国务院相继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布的几个法规,都明确其业务范围可以包括“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而并没有要求因此办理邮政委托。国内土生的民营快递公司呢?那只好在“边缘环境”里打熬吧。

相干和不相干的恐怖

谁也没有料到,美国发生的炭疽病毒事件,会改变我国快递市场“管制拉锯”的平衡。不容置疑,政府对恐怖主义分子用炭疽病毒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行径应该采取断然措施。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

2001年12月20日,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所有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又“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国际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天内……到……省级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很明白,原先不需要办理专营委托的从事“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的公司,现在必须去办。

对三部局的通知,本文作者略有微词。我的主要问题是:炭疽病毒与邮政专营委托体制究竟相干还是不相干?迄今为止,炭疽病毒已经发作为害的地方,恰巧是坚持邮政专营——虽然其专营范围并不包括特快专递——的美国。我这当然不是说邮政专营就有什么干系,毕竟炭疽病毒同样危害了邮政工作人员的生命。十分清楚,真正相干的是恐怖主义,而邮政系统——无论专营与否——只不过是从来没有对付炭疽病毒的经验。既然如此,防炭疽病毒为什么要在收紧邮政专营方面做文章呢?

让我不能不拍案而起的,是2002年2月4日国家邮政局提出的另外一个全新的“邮政委托业务范围”。在发给省级邮政部门——现在是批准委托申请是否可准的权威机构——的通知里,国家邮政局宣布,邮政委托的范围限于:进出境的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上(不含500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同一重量、同一通达国家/地区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我把记者传来的这个罕见、拗口的长句诵读再三,才明白它的意思是“凡500克以下的和收费比邮政企业便宜的”,一概不准委托!该通知还明确——也是第一次——“前款规定的委托范围不包括:具有公民个人名址的信件及县以上(含县级)党、政、军等机关的公文”!

难以想象,把前述有关“信件”等有悖常理的定义全部加上去,我国非邮政企业可以合法从事的快递业务将是什么模样?我只知道一点,那就是这一切与炭疽病毒毫不相干。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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