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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的权利

2008-09-13 Saturday 10:52:28

咬文嚼字的权利

周其仁

产权由法律、规章和习俗来规定,并由社会强制执行。产权究竟是这样界定,还是那样界定,涉及经济资源的占用、收益和转让,事关重大。因此,凡涉及产权界定的那些关键词汇,人们不免咬文嚼字一番。让我们举一些实例来看看吧。

“电信”定义不简单

比如我一向以为,“电信”并不是一个含义复杂、难以掌握的词汇。但是几年前研究电信业开放,见识了福州陈氏兄弟案,才知道电信一词非同小可。

事情是这样的:1997年9月,福州马尾区陈氏兄弟利用互联网的语音传输技术租用普通公用电话经营长途IP电话业务。是年12月,经电信部门报案,马尾公安分局以陈氏兄弟涉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立案侦查,对陈氏兄弟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电脑等设备,并暂扣5万元。此案后来一波三折,区法院的一审裁定被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而发回重审后区法院坚持一审裁定,又遭市中级法院再度驳回。

全部官司的中心问题,就是“电信业务”在我国的法定范围究竟有多大?这里至少有三个不同的范围,三个极其不同的结果。第一,1993年我国的一项关于电信的法规中规定必须由国家专营的“基础电信”,已经包括了当时还不存在的IP电话,那么1997年陈氏兄弟的行为就涉嫌触犯了《刑法》——“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第225条)。若是,福州马尾公安分局按刑事立案、搜查和扣押,以及区法院的一审裁决和重审后坚持一审裁决,都是对的。

第二,IP电话虽然不属基础电信服务,但属于“电信增值业务”。按照中国有关法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需要经营许可证。若是,陈氏兄弟没有触犯刑法,但违规经营,受行政法规范。若是,当地公安局的介入方式本身违法,而市法院二审的意见是正确的。

第三,我国把IP电话明确划入需要许可证的电信增值业务的法规,颁布于1998年——在陈氏兄弟“犯案”之前。因此,陈氏兄弟经营IP电话在当时从事的是“法律未加禁止和限制的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若是,陈氏兄弟不但无罪无错,而且理应因为发现新技术的新的运用而得到市场的奖励。

我先前写过《向陈氏兄弟致敬》一文,所持的根据是上述第三种。可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是不知道陈氏兄弟案的最后结果: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决生效了吗?两兄弟被扣的钱财设备还了没有?他们损失了的时间和生意机会——在“内需不足”不绝于耳的背景下——得到什么补偿了吗?

我们能够知道的,就是“电信”——特别是1997年合法的电信业范围——的定义岂止一字千金!有的时候,关键词的定义就是市场、机会、财富甚至身家性命。

“信件”的学问

最近的一个实例是邮政。按照1986年的《邮政法》,我国现行体制是“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据此,除非得到邮政的委托,任何私人和公司涉及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都触犯刑律——侵犯(邮政)专营权。

问题是,邮政管理部门历来对“信件”、“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不可委托的邮政业务范围”的解释,实在宽泛得离了谱。谓予不信,有据为证: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1990)

——“信函。具体内容包括:(1) 书信;(2) 各类文件;(3) 各类单据、证件;(4) 各类通知;(5) 有价证券。”(1996)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 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 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2001)

——邮政委托业务的范围是:“进出境的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上(不含500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同一重量、同一通达国家(地区)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2002)

——邮政委托业务的范围不包括:“具有公民个人名址的信件及县以上(含县级)党、政、军等机关的公文。”(2002)

——“寄递业务是指依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全过程或其中一个环节的服务。”(2001)

根据这些定义,有谁——任何一个具有中等文字能力的中国人——可以清楚地说出,在邮政专营制之外,还有什么信息载体可以由私人和非邮政公司合法地递送吗?是的,中秋的月饼或情人节的鲜花分明都是“信息的载体”。按照定义,只要取套封形式、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含500克),它们都是“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只能邮政专营。

上面两个实例包含了一些可以一般化的信息。在真实世界里界定产权是一门做不完的功课。我们肯定,《宪法》里写上“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将来的哪一天《宪法》里能够写上“私人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虽然这个句子的含义不够准确,日后我找机会向读者解释——就更加有意义。不过,即便在国家的根本大法里写下了保护私人和民营产权的条款,产权还是要在日常生活里随着市场、技术和整个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界定的。

“产权界定”不但是说什么是你的,什么是他的。更重要的,产权界定的是行为——稀缺资源利用方式的选择——的限制及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因为利害所在,咬文嚼字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必不可少。

建立市场秩序的法制基础,要研究“咬文嚼字权”的分布。当务之急,是打破咬文嚼字的垄断权。让我们大家积极参与立法过程的咬文嚼字吧。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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