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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已成舟的经济决策

2008-09-26 Friday 12:31:25

木已成舟的经济决策

——也谈铁本善后

周其仁

机缘巧合,在八个月的时间里作者两次到常州看铁本。知道是敏感题材,不大可能作全面的调查研究。不过总是有一点现场感受,说给读者作为参考吧。

问 题 所 在

要论的不是宏观调控。是的,由政府部门直接决定一家公司、一个投资项目的下马或上马,怎么也扯不到宏观调控。那也许是“微观调控”吧。我知道,形势所迫,政府的经济调控不可能拘泥于宏观微观之别。只是以我所知的学理背景,微调比宏调还要不见经传,想讨论也难以开口。

也不是要为铁本翻案。2004年4月政府处理铁本事件,新华社公开报道的措辞是“企业涉嫌违法犯罪”。那是合乎法制的一个措辞,因为除非经由司法审判,政府部门并不可以直接给自然人或法人定罪。到今天我们还没有听说法院对铁本一案作出判决,未定之案是谈不到翻案的。

本文要谈的是铁本善后。问题来自现场观察:几千亩土地早已布满钢厂的基建设施,价值几十亿元人民币的设备在那里日晒雨淋,时间已经过去了差不多300天,但善后事宜还是纹风不动。遇到的一位行家连连叫苦——江南黄梅雨天气快要来临,因为当时项目下马事出紧急,设备还来不及作防雨保养,只要再淋上一季,就是当废铜烂铁卖,还要费劲往外拔哩!

局面很清楚,铁本项目叫停之后,其经济上的损失并没有即刻就停止。这个“半拉子工程”还在继续吞食社会的经济资源。重要的是,这个私人企业的投资项目,损失不仅仅由私人业主承受。从财务上看,当总资产的损失超过业主自有资本的时候——这应该是铁本江边基地的现状——受害人就从业主扩大到了银行债权人。无论损失谁受,现在要面对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处理铁本善后,才可以使经济总损失减到最小?

木已成舟的成本分析

经济思维说,凡选择总要付代价。不难理解,正确的选择当然要考虑成本最低。这是常识也可以教导我们的哲理,不一定需要经济学。但是,怎样分析一项选择的成本,没有好的经济学就难以办到。

以木已成舟为例。木有多种用途,要造舟,必定要放弃木的其他用途。这“放弃”,就构成了以木造舟的成本。比方说,要放弃的木料的其他多种用途之中,期望最高的那一种收益为 1 000 元,我们就定义造舟的成本为1 000元。

问题是,随着以木造舟过程的展开,可选择的机会在变,成本也在变。到了木已成舟,因为面临选择的集合完全不同,成本就可能大变。此时的经济决策和行为,如果不能相机变化,出大错的可能性就陡然上升了。

是的,当木已成舟的时候,我们再也不能反舟成木。既然如此,原先木的多种用途连同可期望的种种收益,也就与当下的抉择无缘。它们曾经是举木为舟的成本,但当木已成舟,过去为造舟所考虑要做的那些放弃(成本),现在就统统随风而去了——这就是张五常在《经济解释》第二卷中讲的“历史成本不是成本”。

现在的成本仅仅与“舟”有关。我们问:还有什么选择吗?一种选择是我们坚持原计划,把舟当作船来用。以舟为船要付成本吗?要的,不过不再是历史上曾经为造舟而付出过的那些代价。以舟为船,要放弃的是舟做他用的可能性——置于岸上做容器、出售,抑或干脆劈了当柴烧——尽你能够想象的来,其中预期收益最高的,就是继续以舟为船的代价(成本)。注意了:舟的其他可能用途越少,期望的收益越低,以舟为船的代价就越低;反之则反之。

铁本重组不宜再拖

铁本在长江边的新项目,差不多木已成舟。据说如果不被叫停,2004年6、7月间,那里的第一对高炉就可以出铁。作为一个设计能力最后要达840万吨的钢铁工厂,铁本之“舟”究竟如何,要听钢铁专家的证词。我在这里所说的木已成舟,是从经济角度的判断:无论这里将来能形成多大的钢铁生产能力,铁本基地再用做他用的可能性很低。一定要转为他用,代价不菲。

不是吗?这块土地的拆迁已经完成,作为钢铁基地的基建已经全面铺开,地底下已经埋了无数管线,地面上高炉和其他设备已经安装。还能把这幅土地当作农地吗?不可能了。作居民区吗?也不可能。其他工业项目呢?就是可能,非大动干戈不可。设备都是钢铁专用设备,不可能用于发电和粮油加工,也不可能用来办会展中心。

什么意思呢?就是正因为铁本项目转为他用的可能性极低,这里继续作为钢铁基地建设的成本其实是非常低的。这里有点今非昔比的意思。如果当初不决定上铁本项目——期望的收益如何见仁见智,那要由将来的产业史家去评说——业主和银行手中是大把的现金,在钢铁项目之外,可作其他用途的机会很多。就是说,那时投资铁本项目的机会成本很高。但是,投资的决策一旦作出,现金变成了土地和专用设备,转为其他用途困难重重,只要产品还有市场需求,继续干下去的成本反而下降了。

这不是超经验的分析。也是发生在中国钢铁行业的事——20世纪80年代,国内曾为宝钢项目起过争论。批评者认为宝钢投资巨大,选项决策方面有诸多问题,应该下马。后来陈云先生讲了一个意见,大意是:已经上马了,停的损失更大。要是没有这句话,应该就没有后来的宝钢。从经济思维看,陈云讲的道理对。覆水可收与覆水再不可收,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讲来讲去,成本理念离开财产责任什么用处也没有。在铁本项目上,谁来运用本文推荐的经济思维呢?戴国芳被捕在押,就是急也没有办法;债权银行相关负责人受处分的受处分、调离的调离。我以为这两方面都有教训可以总结。为什么不可以考虑搞一点保释之类,让业主当事人“戴罪”协助打理善后事宜呢?要求原来安排贷款的银行人员负责到底——那可是几十亿元贷款——尽可能减少银行损失,也总比听由“新官不便打理旧账”强吧?

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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