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制度费用减下来——再谈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
2008-09-30 Tuesday 14:13:46
把制度费用减下来
——再谈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
周其仁
两周前本专栏分析矿难治理(见2005年11月21日40版《治理矿难的经济分析》),得出的认识可以一般化。恰好一位财经记者朋友读后提问,我看问题不得要领,知道这样重要的题材自己没有写清楚。既然问题重要,再谈一次吧,以后看情形决定怎样一般化到矿业以外去。
问题是这样的:举凡一项经济活动,必定要支付代价。在竞争中无可避免要支付的最高代价就是成本。当人们呼吁,我国经济活动的劳工待遇偏低,环境和资源补偿严重不足,非大幅度增加这些开支不可的时候,我们要讨论,这种加、加、加的要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如愿而不严重损害经济?
矿难的实例,让我们看到在分析上还大有改进的余地。我同意目前我国采矿权的分配是问题的经济根源。分歧在于,现在看似“低成本”就可获得的采矿权,实际上很昂贵。因为目前的矿产资源,虽然法律上属于全民,实际上由行政部门和官员控制。在采矿权有极高市值的条件下,人们不免为获得采矿权而竞争。没有公开竞价获得采矿权的体制,人们就暗中出价,收买实际控制采矿权的部门和官员,这就是“官煤勾结”的由来。这种“购买”并不合法,出价要高于公开合法竞价的水平,而为了保护非法得到的采矿权,还要支付更为庞大的维持费用。因此,采矿权的真实代价不菲,仅仅“看不见”或国库收不到而已。在经济分析上,其代价一定高于合法公开竞价下获取采矿权的代价。
这部分不易观察到的代价,一旦被纳入了“暴利”的范畴,就不免引人遐想——既然私人业主收买干部的钱财来自暴利,那么只要铁下心来,罚罚罚、抽抽抽、关关关,搞他一个“倾家荡产”(李毅中语),应该没有余钱再来搞“官煤勾结”了吧?
赞成对“无良业主”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问题是在经济思维上,把私人业主用来收买控制矿业资源权力的种种开销,作为“利”(暴利)而不作为“成本”来处理,就大错。为什么这类开支是成本呢?上文定义使然——无可避免的代价是也。不妨用常识来推断一下:业主们“买权”的大把花销,难道不是开矿图利活动无可避免的代价?倘若买不到“采矿权”,设备、人工、技术没有用,市场订单也没有用。“买权”既然是非有不可的开支,不是成本是什么?
成本是在竞争中被决定的。“采矿权”是稀少之物,有市价指引,人们竞相争夺,你需他求互相竞争,最后由竞争的激烈程度决定“出价”水平。这个准则,既支配公开合法市场,也支配各种非法交易。略为不同的,是非法交易难以公开叫价,信息成本要高很多。但重要的是,竞争定价的准则不可能被违反,正如非法交易也不违反地球引力一样。获取采矿权的竞争越激烈,“官煤勾结”耗费的总资源量就越大;反之则反之。给定竞取采矿权的激烈程度,收买矿权的开支就“均衡”在“最高代价”的水平上——什么意思呢?就是能省的都省了,付出的都是无可避免的最高付出。
这是奇怪的组合。“采矿权”在非法的市场上交易,劳力、设备、技术等等要素的使用权却可经公开合法的竞争获得。也许因此误导了人们,以为存在着两个准则截然不同的世界。我的看法是,交易准则是一样的,仅仅交易费用不同。“官煤勾结”的各项开支无论多么肮脏,同样服从“成本”规律——在竞争中无可避免的最高代价。只是由于非法交易,场中人还要“比赛”怎样“使黑钱”又不被曝光、怎样保住非法得到的采矿权。要注意,种种“额外的皮费”——制度成本也——也是在竞争中被决定的。
毋庸赘言,“采矿权”的获得是开矿图利活动的首要条件。无论在会计上怎样处理,为获得和保护采矿权的开支总居于企业开支的优先地位。由于采矿权的“供给”被少数行政部门和官员高度垄断,一旦市场需求升温,采矿权的租金立刻就会飙升。这部分非优先开支不可的成本,不但压住了矿业的安全开支,而且常常成为后者的替代。这是因为,非法开采权只刺激短期行为,没有谁会对缺乏稳定预期的采矿活动进行长期安全投资,正如没有谁用花岗岩盖违章建筑。
以上分析,要点是把“官煤勾结”的种种资源耗费作为非法市场上竞争决定的成本来处理。此分析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在现存约束条件下均衡出来的成本,不可能任由人们的愿望和意志就轻易改变。因此,当国家安全监管当局提出要增加矿业的安全成本、保险成本和资源代价的时候,我问了一个问题:加、加、加,加得进去吗?
我的判断是,不容易加进去。因为成本,包括观察到的和不易观察到的,已经是竞争约束中无可避免的最高代价。强制而为,非加不可,也许是可以的,但经济的其他方面要付出代价。比如说,强制把成本加高到无利可图的水平,民间开矿的投资意愿就会下落。也许监管者因此高兴——民营小矿全部关门,安全形势岂不就此好转了。但那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部门立场,不是国民经济的立场。我讲过,民营小矿平均的产出份额不高,但在边际上重要。也就是煤炭市场的需求一旦变化,民营小矿的供给反应是最敏感的。讲了那么多年要关闭小矿,还是关不了,我以为是市场的边际变化一次次把他们重新激活的。赌咒发誓要把有市场需要的小矿全部关闭,国民经济岂能没有损失?
要在经济不受重大损失的条件下加大矿业的安全开支和资源补偿水平,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现存矿业成本里找到可减少的地方。是的,非减少在先,否则难以普遍增加。按这个思路看问题,现存矿业成本中为在非法、灰色和黑色市场中获得并保护“采矿权”的那些花销,是最有可能通过合法公开竞价过程“省下来”的。就是说,把“官煤勾结”的开销转为煤矿的安全成本吧。为此,必须釜底抽薪,根本改变开矿权配置的行政垄断,特别是官员的私人独占或寡占。这就是“治不了权和官,矿难不能治本”的由来。
补充一句,不可能有什么“帕累托改善”——不损害任何一人的利益而至少提高一个人的福利水平。本文建议的成本结构变动,可以改善许多人的状况,特别是减少矿工的死亡。但是很不幸,这不能不触犯矿权控制者在非法交易中已经并正在得到的巨大利益。积重难返,不可能靠轻飘飘的口号解决问题。目前的状况,让人担心矿难和安全事故会频频成为一种慢性体制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