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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判断与建议

2008-09-14 Sunday 17:06:58

解释、判断与建议

周其仁

本文是“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的最后一篇。就一个主题写下十几篇专栏文章,应该告一个段落了。这不是说用产权来解释农民收入状况——顺便也提几点判断和建议——就此完全结束。这方面的文字,以后总还有的可写。拿真实世界里的事情来下笔,来日方长,我们不妨从长计议。

产权释收入

从开卷第一篇,我就指出“不能离开财富(资本)来解释收入”。是的,这是普遍可用的方法。农民收入问题,要由农民的财产状况来解释。而这里所谓“财产状况”,最基本的不是财产的物理特性和技术特征,而是财产的“产权界定状况”。很清楚,得到清楚界定的财产,是“收入”——财产提供的服务——长期增长之基础,反之则反是。

农民在改革前的长期贫困、农民收入在改革早期的急速提升,以及近年农民收入增加不能尽如人意,这三种状况,与产权界定的不同状况相对应。第一种状况,人民公社体制视农民私人产权如无物,其巅峰时刻——1958年的“共产风”——甚至要消灭农民的一切私产。第二种状况,包产到户改革将“自留地”体制骤然扩大到全部“公田”,仅仅一纸联产承包合约,就界定出一片农民权利的新天地。第三种状况,因为种种原因,除了农地使用权,农民的产权——特别是关于交易、收益和转让的权利界定,没有与时俱进。

一系列事件组成的世界

本系列的重点,是从上述第三种产权状况的“种种原因”下笔。这是一系列的“事件”——根据费雪的理论,人的活动参与的世界,与其说是“物质的”,不如说是“由事件组成的”。我们分析了近年发生的如下一系列事件:

政府为战胜通货膨胀而限制粮食市场交易、为对付通货紧缩而管制粮食价格,两者殊途同归,使得“使用土地的生产决策权和产品交易权”,在农户、农村社区集体、政府部门和政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混淆。

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条件下,农民转手土地的权利遭到“国土制”——一套由“征地+批租”混合的制度——的入侵,放弃农地的代价过低,大量土地租金没有转化为农民收入。

农村的“资产”虽然大有增加,但是关于资产的登记、注册、正式的文书表达等远远跟不上来,从而“资产”在大范围内转手和再转手的活动受到抑制,影响了“资产转化为资本”。

在农村金融和其他诸多“敏感”行业,“自由准入”的缝隙很小,行政权力垄断、分割市场的“地盘经济”势力很大,使要素流动重组的活力几乎窒息;与其相对,法外经济活动盛行,“游击战”挑战市场秩序。

上述事件,各有各的来历。总的情形是,在清楚地界定了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基本解决了“温饱难题”之后,农村的产权改革停滞不前。在思想和理论上,我坚持以为,不少似是而非的“见解”捆住了原本可以推进的产权改革的手脚。

预言产权改革及其影响

无论怎样仁智互见,占人口70%的农民人口收入没有大的增加,国民经济就不免受到“大市场底部空虚”的拖累。这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在“温饱目标”驱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之后,由“农民收入和购买力”来驱动农村全部资源的又一波改革。

1994年,杨小凯在发表的一篇论文里大胆预测,如果中国在农地转手交易方面像日本明治维新那样大肆革新,来年的农业总产出可望提高30%!这是我所看到过的最大胆、最乐观的关于“改革可以刺激生产”的估计了。现在看来,年度“农业总产出”增加两位百分数,任什么改革也难以做到。但是进一步的产权界定,对增加农民收入有奇效,我以为杨小凯的结论没有大错。

我自己对“预测”历来不大在行。可以大胆尝试的,是基于对经验的分析而得出如下两个判断:(1) 鉴于“内需”不足压力的增加,为增加农民收入而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改革,将势不可挡;(2) 在界定产权的制度方面“投资”,将从“农民收入”——包括从事农业、非农业的所得和非劳动权利租金的所得——的增长中获得“回报”。从数字上考虑,未来10年农民的劳动所得——出售各类产品的所得——每年增加5%,非劳动所得——放弃要素自用换取的收益——每年增加10%,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条件下,是完全可能的。

六项建议

第一,政府废除用行政命令关闭的粮食、棉花和一切农产品市场。这一点在浙江等地已经开始执行,要补充的只有一个限制词——“永久地”废除。具体做法,可以在“管政府行为”的国家大法里增加“政府永久不得关闭市场”的条款。以后政府“干预”农产品市场,只能限于政府出资“收购”或向市场“销售”农产品,但不准关闭市场,或宣布民间自由交易为“非法”。

第二,废除目前“民土变国土”的城市用地制度,确立农民放弃农地要“按照市价来补偿”的准则。

第三,废除靠行政权力“推进”城市化和城镇化,试行“公司办城镇”的新体制。

第四,把目前仍然模糊不清的“集体产权”,特别是关于土地的各种权利,清楚地界定到农户头上,在村庄一级做到“政经分开”。

第五,县级和县级以下政府要增加对农村资产的划分、登记、立契的服务,并通过此种服务改变地方和基层政府的职能,并为农村干部寻找一项合理的、农民乐意支付的收费。

第六,加快开放农村的行政垄断市场,消除“地盘经济”特权,允许农村金融、供销、各类服务以及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开放试验,鼓励外资外企、民资民企进入农村市场。

让我最后说明一点。上述“建议”没有一项是我的发明和设计,它们全部来自实践。各地多种多样的自发活动——处于“法外”状态的为数不少——包含着“合理的一般性”。本系列不过建议将局部试验上升为全局体制,将“法外的行动”升格为“法内的规章”。我以为,“看得到的自发经验”加上一般性的思考,从来要比“纯粹的理性设计”高明。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二十)

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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