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看“垄断”
2008-09-13 Saturday 11:11:05
从产权看“垄断”
周其仁
因为中国电信南北分拆的传言被证实,许多人又要我发表“专家意见”。其实,对于分拆问题,我已讲过一些意见(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5月21日第21版)。同样的话来回说没有什么意思,我还是从“根”上下手,对“垄断”作一番“清理”吧。
垄断是什么?
“垄断”的词义是“排他性控制”和“独占”。通常讲来,经济行为上的垄断,可以包括所有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经济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仅从词义看,“垄断”是一个中性词。因为,“排他性控制”固然可能产生“坏的”效果,但它也是经济秩序的支撑点。
比如,产权的基本特征就是排他性专有,而行政权在所有文明国家都由一个政府独占。如果两个以上的主体声称对同一幢房子拥有同等的产权,或者两个以上的政府声称对同一个管辖区拥有同等的行政权,岂不是天下大乱?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比语文意义上的要复杂。虽然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说,垄断就是在一个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但是,导致市场被独占的原因,却是各式各样的。更为重要的是,由种种不同原因所引起的市场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很不相同。经济理论和政策的分歧,常常发生在对垄断行为的不同因果关系的认识上。
垄断成因各不相同
发生市场垄断的第一种成因,是由于资源的天赋特性,带来产品(服务)的独特性。比如中国人喜欢的龙井茶、莱阳梨和邓丽君的歌。这类产品,市场上独一无二,消费者又愿意出价来欣赏,资源所有者就成为“独家供应商”。
第二种,发明的专利权,还有像可口可乐配方那样的商业秘密。这些资源没有天赋的独特性,但是在想象力和科学技术的商业应用方面,具有独特性。政府如果不通过法律保护专利和商业秘密,发明和创新的供给就不足,对经济增长不利。当然,技术一旦发明出来,由大家共用可以加快新技术的普及,所以对专利的保护,通常设立一个时间区间,过了时限就免费开放。
第三种,赢家的垄断。凡竞争就有输赢,商场竞争的胜出者可能凭实力和策略,一时之间将所有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典型的案例,如IBM和微软公司雄霸市场,不是因为别人不可以做电脑硬件和软件,而是一时之间没有谁做得过他们。
第四种,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一些产业需要巨大的一次性投资,才能形成供给能力。这些投资一旦发生,就成为“沉没成本”。对于这些产业来说,新的竞争对手面临很高的“进入门槛”,因为他们必须再支付一笔巨大的投资,才可能与在位厂商竞争市场需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垄断”。
第五种,强制形成垄断。这就是运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清除竞争对手,保持对市场的排他性独占。这种强制的势力,可以是高度非制度化的,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也可以是高度制度化的,如政府管制牌照数量,或由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
需要说明,强制形成的垄断,虽然动机完全不相同,但在行为上,垄断者的地位都是由非经济力量造成的。
在真实世界里,一果常常多因。以美国AT&T公司为例,早年是创新带来的垄断(发明电话),后来是成本优势(率先铺建了全国电话网),而1926年后就享有强制的垄断(法律确立的电话市场独占权)。再看2001年热闹非常的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公司创新和竞争带来的垄断,是否伴有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成为控辩双方分歧的焦点。为了简明分析垄断行为的后果,我们需要进一步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垄断。
以产权区分垄断
我们要明确,前四种“垄断”——资源独特性、发明和创新、竞争胜利以及成本优势——都是从“产权的排他性”中派生出来的。保护产权,当然就是保护排他性的专有权利。说保护产权,但是对由排他性权利产生的结果——市场垄断——又要加以打击,道理不通吧?
不过,保护产权是保护产权主体对其拥有的资源的排他性选择权。这种排他性权利,必须以不妨碍他人行使其拥有的产权为限。比如,政府保护房屋主人排他性的居住权,但是,房主在他的房屋里产生可能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发出噪音影响邻居的安宁,那是要受到限制的。
来到市场上,产权问题就变得很复杂。这里有众多的买家,也有众多的卖家,各有各的产权,行使起来难免发生互相影响。比方甲、乙都要卖货,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因此,双方都因为对方参与竞争而受到“损害”。
那么,能不能为了保护甲的产权,就将乙逐出市场?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了乙的产权(交易权)。能不能为了同时保护甲乙双方,政府下令提高市价?也不能,因为那就侵犯了买方的产权。所以,在市场上,政府只能遵循一个原则:保护各方平等交易的权利,但不保护任何一方资源的市场价值。
而上文提到的第五种垄断——强制性垄断——恰恰就是在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的产权。1999年,福州马尾区公安局在当地电信局的“举报”下,强制取消陈氏兄弟的IP电话生意,就是“强制性垄断”的典型案例。是的,与前四种市场垄断不同,强制性垄断并不对产权提供普遍的保护,它保护一方的产权,而侵犯另外一方或多方的产权。
传统的经济理论没有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也没有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流行的教科书讲,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带来的“市场权力”(market power)使得垄断商可以通过控制产出的数量来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此外,由于独家控制市场,厂商技术创新的动机遭到削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通常也会比较糟糕。
以上“规律”忽略了在真实的市场过程中,普遍保护产权所产生的市场垄断,与侵犯某一方产权所带来的垄断,在行为和效果上完全不一样。让我们来分析一番吧。
仅仅拥有独特的资源,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经验证明,不能。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可能有替代的产品和服务。龙井茶叶的替代品包括黄山毛尖、福建乌龙、雀巢咖啡,可口可乐的替代品是百事可乐,邓丽君的替代呢?是四大天王、毛阿敏甚至梅艳芳。“物以稀为贵”没有错,但市场规律是,要是独特资源的要价太高,各种替代品的市场机会就来了。其实,“技术进步”的本质,就是不断地发现替代。
创新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商场如战场,出了周瑜,还可能出诸葛亮。只要政府没有剥夺别人创新的权利,那么由发明专利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至于要靠创新获取垄断利润,那等于动员天下英雄好汉加快发明替代,竞争始终是激烈的。
胜利者赢得市场优势之后就减量提价,是可能的。但是,正如弗里德曼指出过的,这样一来,在位垄断商等于发出强烈的信号,要“补贴”他所有的潜在竞争对手。只要潜在的竞争压力没有消失,标准教科书举证的“垄断行为”,将在竞争中先被淘汰。
最后,是所谓的“自然垄断”。过去的分析认为,巨大的沉没成本提高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从而构成在位者的垄断优势。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形成的,技术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在位商受潜在竞争压力的作用,行为不可能太离谱。
在所有的垄断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才会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因为,只有对市场机会的强制性禁入和限入,才可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消除替代,也就是消除潜在的竞争。
两个错误推理
因为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的推理,以致谬种流传、以讹传讹。严重而普遍的错误,在于形成以下两大推理:
第一个错误推理是,政府为保护独特的资源、保护创新、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应该设置行政性的市场进入限制,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个推理,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是的,政府应该保护产权,但是政府保护不了特定资源权利的市场价值——那要由市场来决定。政府对产权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不能偷换为靠限制或取消对一部分产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更危险的地方在于,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
从经济效果来分析,我们质疑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茶而禁售乌龙茶,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之类,是否真的就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不是浪费,要问市场上的买家,而不能由政府或专家作主观裁定。买方愿意出价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浪费”从何谈起?试图消灭这种“浪费”,等于消灭经济。
更广泛的错误,是以为只有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设置了市场禁入,才能“减少严重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就是说,“自然垄断”不能自然地解决问题,还必须加上政府的强制性禁入,才能“更优”。但是,只要加上行政性垄断的因素,自然垄断就再也不“自然”了。我们再也无从分辨:是规模经济导致一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还是行政垄断排除了一切潜在的竞争对手?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对手裹足不前,还是政府权力压制了技术进步和替代?
第二个错误推理,在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
这里的错误是,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竞争固然是技术经济进步的基本动力,但是,市场竞争要靠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会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
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还是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垄断。但是,未曾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无伤大雅。独特的资源和独特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胜者拥有市场权力,是垄断;专利在有效时期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商业秘密,更是垄断。所有这些垄断,都不能贸然反对。因为这些垄断,有的本身就是排他性产权的同义词,有的是市场竞争的手段、目标和结果。赞成产权、赞成市场竞争,就不能反对这些垄断。如果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错误推理,强调经济落后,民间经济不成熟,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才能加快经济增长。关于垄断的第二错误推理,强调的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大公司的市场权力过于强大,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平衡。殊途同归,都在于没有找准竞争、产权、政府和市场垄断的重心所在。
要害是“消除市场禁入”
概括起来,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其他诸项,包括独到的资源控制、创新领先、企业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已经支付了巨大的沉没成本、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以及莫须有的“垄断意愿”等,统统有其名、无其实。当然,现实的市场垄断形态是复杂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成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资源独特、创新、成功和成本优势的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色色强制性、排他性的独占要求。不过,唯因为实际情况复杂,才需要简单明了的概念。
本文以为,在“反垄断”的各种含义当中,唯有“反对市场禁入或限入”才是对头的。我们需要的,是普遍保护产权,消除市场禁入。对付任何“复合型”的市场垄断,关键是消除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强制性障碍,并以此为界,不越雷池一步。将“反垄断”定义为反大公司、反市场成功、反创新,甚至反一切排他性产权,怎么还可能“保护竞争”?那就是反市场,因为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基础。
20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