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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中国36:“还权赋能”的由来

2013-01-15 Tuesday 16:32:49

“还权赋能”的由来
——城乡中国系列评论之三十六

周其仁
经济观察报 2012年12月24日星期一

先解释一下词义吧。“还权”之“权”,指的是“财产权利”即产权;“赋能”之“能”,则是指财产权利的“权能”。产权好懂:为什么人们在自己的房子里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有较大的自由?答案是基于财产(房子),权利人得到社会承认和保障的一套行为许可。财产权利的维度很多,如房子可以自己住,可以请客人到访,可以出借、出租、出售,也可以抵押、质押。这就是“权能”了——产权的功能是也。

最早把“还权赋能”作为政策建议提出来的,是成都市一位当过多年房管局局长的周鸿德。此君管理城市房产多年,熟门熟路。谁也没想到,“城乡统筹改革试验”一来,周局长的建言,是在成都农村地区实行“还权赋能”,即“归还财产权利,并赋予更完备的产权权能”。

后来有机会结识周鸿德,请教他的这套想法从何而来。老周一句话就交代明白了:启迪来自城乡差别。原来任城市房管局局长之前,周鸿德有过二十多年在区县做农村工作的经验。由乡入城,两相比较,老周感触最深的,是城乡居民在财产权利方面的差别。这当然与他的房管经验有关:城市居民的房产可以抵押,也可以合法转让,由此可以分享房地产资产的种种好处。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呢?权利多受限制,产权功能极不齐全。

最直观地看,城市居民有房就拿得出房产证,凭证转手比较便利。农村居民的山林、耕地、园子地和农宅,数量上不少,但拿得出齐备的产权证明的,寥寥无几。比一下就清楚了:城里人很自然地拥有的权利,对农村居民来说,既不可望、也不可及。周鸿德的问题直接了当:缩小城乡差别不是一日之功,不过从“城乡平权”做起——城里人可办房产证,农村人也可办;城里人的房产可抵押,农村的房屋也可抵押——总应该不难办到吧?于是他建言,还权赋能!

交谈之下,知道这位官员颇有理论偏好和素养。公务之余,他还有学术著述。2009年有一次见面,老周带来他的一本大作送给我们。拿过来一看,书名赫然就是五个字——《产权的秘密》。不消说,作者也是一位喜欢德·索托著作的同好。德·索托生于南美的利马,后在瑞士求学并创业,在比较了自己家乡与欧洲巨大的制度反差之后,他的发现是,发展中国家并不缺乏资产,只是由于得不到清楚的界定,尤其是穷人大量占用的资产得不到权威的法律表达,所以不能经由灵便的资产转让不断产生更高的价值。作者认为,这样的资产是“死资产”,无法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资本”——所以德·索托于2000年出版的著作,书名便是《资本的秘密》。

周鸿德的经验基础是成都地区的城乡反差。其实他观察到的城市居民的房产权利,也是1998年中国“房改”之后才有了的。过去城里人的房产大都是公产,单位建造、单位分配,居者有使用权而绝无市场转让权。“房改”之后,城市居民获得合法转让房产的新权利,于是增添了新的“财产性收入”,也因此显著增加了城市居民家庭的“资本”。城市解开了产权的秘密,对农村和农民为什么就不可以呢?

经验观察加理论思考,让“还权赋能”带有强大的逻辑力量。不过,在成都这么个副省级的省会城市,像老周这样的官员,没有好几百也有好几十,形形色色的意见和建议从来就不会少。接下来的问题是,成都地方的为政者,对“还权赋能”这类非常态的政策建言,会听得入耳吗?即便听得入耳,又会不会当真作为真正要实行的政策?

让我先告诉读者结果:“还权赋能”四个字,被原封不动地写进了中共成都市委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8年1号文件。这份地方政策文件的中心内容,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全部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并在全面确权的基础上,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山林承包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的规范流转,最终“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

实话实说,正是这套“产改”政策,让我对成都城乡统筹的改革试验刮目相看。也是从逻辑看问题:农民要求“还权赋能”好理解,因为权利和权能是收入的制度条件,增加了产权和权能,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何乐而不为?但是地方政府提出“还权赋能”,承诺要归还给农民的合法转让权,原本恰恰掌控在政府自己手里,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出手就得了。政府为什么要自己和自己过不去,主动提出给农民“还权赋能”呢?

这也是我们后来几年在成都调查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上文介绍过的2007年到邛崃县羊安镇仁和社区看过的新农村建设个案,大的范畴还属于所谓“三个集中”,也就是“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以及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这“三个集中”,是成都到江浙等地考察后学回来的。针对的问题,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更合理地配置空间资源。早期的改革,从放权让利启动,把原先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权力层层下放,然后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多个积极性,还有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很快把经济搞了起来。代价也是有的,其中之一就是布局过“散”:办工业村村点火、到处冒烟;农业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农地过小过碎;农村居民更是居住分散,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的难度太大,因为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果。江浙发展早,看到这个问题早,提出相对集中的方针也早。成都后起,到东部取经,看明白可以少走弯路,于是从2003年开始,把“三个集中”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

很明白,“三个集中”的主体是政府。不是吗?无论工业、农民居住和耕地,究竟向哪里集中,怎样完成集中,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划、政府的推动和政府的落实。说“中国模式”的发动机就是政府,还真有相当厚实的微观基础。不过既然政府主导,那么工业项目包括民营工业、农民的住宅和耕地,就难免“被集中”,其中民办工业的自主权、农民选择居住地点的自主权、耕地流转或拒绝流转的经营权,如何得到保障?如何才能防止遭受侵犯?

最麻烦的是,一旦政府主导的“三集中”做出了成绩,一旦这些成绩转为官场竞争之“政绩”,以及遍地推进三集中一旦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政府主导模式”可就欲罢而不能!要转型、更新动力机制吗?观念不容,利益不容,竞争形势也不容。

这就是成都问题了。那里自2003年推行“三个集中”,成效彰显:全市100多个工业区集中为21个,建成了几十个农村新社区(包括我实地看过的仁和社区),外加一批现代农业化规模农业点。实践证明“三集中”很有效,继续干下去不就结了?可是偏偏5年之后,成都市委市政府于2008年采纳了“还权赋能”的建言,提出农村确权产改,似乎偏要为如火如荼的“三集中”制造那么一点执行的摩擦力。于是我们问,看起来如此不合逻辑的事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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